案例工地施工时致残,保险公司:“临时工”不赔,法院:赔33万

投保经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项目工程后于2017年6月6日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2月3日。

出险经过:2017年8月30日上午,原告承包的某地扶贫搬迁项目施工过程中,因龙头吊发生故障,将架杆拉垮,致使在架杆上施工的李某摔下地面受伤。李某受伤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2月21日出院。2018年3月6日,李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和护理依赖程度、续医费进行鉴定。同月9日,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某腰椎爆裂骨折、脊髓损伤伴截瘫肌力3级以下,评定为三级伤残。

理赔情况:李某意外受伤事故在发生保险期间内。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人民法院判决向李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告无理拒赔,遂提起诉讼。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原告不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是适格主体;2.李某与原告无劳动关系,且原告将案涉工程进行违法分包,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受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否系适格主体的问题;二、李某的受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第一、伤者李某虽与原告无劳动关系,但确系在案涉工地上工作受伤,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该工地施工人员50人(不记名)。案涉保险险种系为适应建筑行业高风险、人员流动大的特点,其目的在于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并适当转移建筑企业事故风险,再结合本案受伤者在获得足额赔偿后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来看,原告作为投保人,对其工程施工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故对被告关于因原告与伤者无劳动关系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不予。第二、案涉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中第五项规定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或操作规范而导致被保险人伤亡,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原告承建案涉工程后,虽存在将劳务违法分包情形,但该行为显然不属于前述免责情形,且被告作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提供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尽到了特别提示义务,故对被告关于免责抗辩的意见不予。

最后,法院裁判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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